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1.招聘及录用
1.1 员工招聘
基金会致力于提供平等就业机会,而不受种族、肤色、宗教、国籍、残疾、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的影响,并遵守一切适用中国及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基金会欢迎和鼓励有志于公益事业的、有能力和有爱心的志愿者申请加入成为基金会的员工。
1.2 员工录用
1.2.1 员工亲属的聘用
基金会允许聘用合格的亲属,但该聘用必须建立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为了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员工亲属之间不允许形成直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得到人力资源部的同意后,基金会也可能会重新聘用以前的员工。
1.2.2 录用手续
所有新加入的员工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手册、劳动社会保障关系信息或居住证,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各种证明。员工所提供的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个人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最新的。
1.3 入职培训
1.3.1 新员工入职后,基金会将提供有关新员工入职培训。
1.3.2 部门直接主管负责与新员工明确其工作职责及流程。
2.劳动关系
2.1 劳动合同
每位正式员工必须与基金会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基金会根据中国和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由员工签字及基金会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员工和基金会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基金会有权在法律允许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会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劳动合同条款。
2.2 试用期
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与员工约定一到六个月的试用期。
直接主管对员工试用期表现作出评定,完成《工作绩效评估表》,并通过上一级批准及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其是否通过试用期,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2.3 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2.3.1 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基金会。
2.3.2 试用期后,除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基金会也可以根据国家及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代通知金,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员工手册、道德与行为规范、人力资源政策、项目管理和宣传、事业发展、财务部或基金会其他有关政策;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3.4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有权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3.5 辞职
员工提出辞职后,基金会将与员工确定最后的工作日。
2.3.6 合同期满不续签
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或基金会可基于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后不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
2.3.7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3.8 退休
按照法律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相关要求的,基金会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2.4 离职手续
员工必须在约定的最后工作日前填写《离职移交表》并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归还公司物品,财产及相关工作资料,并且完成工作交接,结清财务账目,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