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发起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募集资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是非独立法人,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发起人提出设立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上报本会理事长批准。正式立项后签署捐赠协议。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基本金将根据项目规模设置为:5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捐赠可以一次性到帐,也可以按协议分期拨付。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时限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具体运作时间或项目周期一般应在 3年以上,并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及年度执行计划。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相关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并根据捐赠情况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上海双平慈善基金会-某基金”的名称,可以刻制专门印章。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需由该专项基金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报基金会秘书处项目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落实专项基金执行长组织实施。该公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公益项目决算报告,本会和发起人均有权否决不符合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因封闭式基金捐赠人违反协议,未按时、足额捐赠导致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依法与捐赠人协商解决并不排除提起诉讼等方式。经协商仍无法履行协议的,可终止协议,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名称、标识等,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