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是慈善行为背后的“黄金定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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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主义是慈善行为背后的“黄金定律”
 

利他主义是慈善行为背后的“黄金定律”

近年来,慈善公益领域逐渐受到社会多方关注,不仅在政策面获得了一定影响力,更成为社科学术界的新宠。然而遗憾的是,纵观国内,很少将慈善(Philanthropy)作为一门哲学来论及。在市民社会传统悠久的国家,“利他主义”可能是一种常识甚至义务,但显然我们离这一境界还相去甚远。

欲用其器,必先晓其理。当我们论及慈善时,不应该忽视其背后作为驱动力的利他主义精神。我们必须明白,利他主义精神不是一种靠歌功颂德堆砌出来的廉价行为模式,其本质,是高贵的精神和义务感。简单地说,我们常说的“推己及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利他主义的体现。在我们渴望他人善待自己时,自己也同样应该善待他人。这个也就是被称作“黄金定律(Golden Rule)”的著名伦理学命题。

利他主义不是一种受虐狂式的自我牺牲,而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投资。我们将自己的行为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上时,这个行为便合乎正义。当我们在行为的延长线上为他人的幸福作出考虑时,行为便升华成了利他主义。当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表现出这种倾向时,稳定、融洽、高效的社会环境便随之而生。相反,当社会成员为私欲而任意践踏他人幸福时,国家就陷入了霍布斯笔下那个“万人对万人的斗争”之状态。

“慈善”一词,只看字面,是对他人的仁爱、和善,但其强调的其实是人与人之间人格上的认同关系。如果我们漠视他人的人格,便很难在行为上附注同情心和道德心,取而代之的将可能是敌意和支配欲。这一点在人类文明漫长的战争史中已得到了充分证明。现代国家之所以视贫富差距为洪水猛兽,就是因为过大的社会撕裂所造成的生活模式、价值观分裂会加剧阶层之间的“异类化”,从而导致社会纽带断裂,引发不同社会阶层、集团之间的冲突。利他主义的根本动力之一,就是站在他人立场上考虑问题的同情心。简而言之,所谓利他就是对他人的幸福给予理解和支持的价值观。而慈善,则是建立在这个价值观上的资源再分配。

综观世界上各大主流宗教(基督教、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我们会发现,它们的教义里其实都含有利他主义的成分。我们所熟悉的慈善(Charity)概念,其实源自中世纪教会对老弱病残信徒的救济制度。而伊斯兰教的“天课(Zakat)”,也是一种法律化了的救济施舍制度。对于宗教来说,利他主义是必不可少的纽带。对一个完善的国家和有机的社会来说,亦如是。

有人可能会困惑,为什么在物质更加丰富的现代社会里,慈善和公益反而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其实这并不奇怪。在近代社会之前,社会救济的任务主要由统治者和宗教等权力机关承担,而随着现代文明的到来,社会的复杂程度已经远远超越于老旧国家形态之上,政府不能够充分控制的领域与日俱增。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行效率,势必会有一部分由市民自我承担的领域出现。这也正是现代市民社会出现的历史背景。就像经济领域“从大政府转向小政府”一样,公益领域的自发性也在日益加强。这也就意味着,比起过往任何一个时代,现代都更需要利他主义精神的支持。

关于利他主义的定义,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甚至生物学领域都各有解释,但各家之言,似乎都离不开“推己及人”的同情心。如果我们对慈善的认识一直停留在“来自富人的馈赠”,也就是所谓“贵族义务(Noblesse oblige)”水平上的话,我们的社会便永远无法真正意义上到达“公共善(Common-wealth)”的境界。